1、起重工必須熟悉施工方法、起吊設備的性能、所吊模板的特點和確切重量以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2、吊機指揮應由對起重作業有經驗的人員擔任。指揮人員的哨音、手勢和旗語應洪亮、正確、清楚。如遇偶妨礙死機視線處,應增加傳遞信號人員。
3、起重工在工作時應集中精力,明確分工,服從統一指揮。4、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a、各安全保護裝臵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b、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c、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d、各連接件無松動;e、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5、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6、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
7、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用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的方向拖拉重物或斜吊。
8、起重機司機及起重工作人員在工作時不得擅自離崗位,嚴禁將重物起吊后離開。司機不準擅自改變操作程序與方法。起重人員不得碰觸電氣開關與各種控制設備。
9、起重所用的鋼絲繩應不起油、無死彎,在任何一個斷面內的斷絲量不得超過此斷面總根數的5%.
10、起重吊機在高壓線下或附近作業時,其扒桿與高壓線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還應搭設隔離設施。
11、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作業。
12、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調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3、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荷載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方可再行調整。
14、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高度,留出適當空間15、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大。
16、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17、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18、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19、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20、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21、重物需要在空中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22、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轉向應在停穩后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