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荷試驗的程序不可顛倒,安全判斷必須準確,可靠性指標應進行評價。
(1)載荷試驗應在有關安全措施落實的基礎上進行,按無負荷試驗、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試驗,動載試驗的程序進行。
(2)無負荷試驗,在空載狀態下檢查各機構運轉情況,檢查各機構工作時的準確性和平穩性。無負荷試驗合格后,方可進行額定負荷試驗。
(3)額定載荷試驗,必須在規定的位置進行,如塔式起重機分別在相應幅度起吊最大額定起重量和最大幅度起吊額定起重量。鑒定起重機額定載荷時,結構的最大應力應按危險應力區的類型作為安全判斷依據。
(4)靜負荷試驗后,起重機各部位不得有破裂聯接松動等影響使用性能和安全質量問題產生,靜負荷試驗后方可進行動載荷試驗。
(5)塔式起重機全部試驗結束后,對鑒定起重機要許定可靠性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