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說到“責任營銷”,也并不神秘。它首先需要企業能夠做到遵紀守法,能夠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給社會和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包括能夠照章納稅等等,這是企業作好責任營銷的前提條件,背離這個前提的所謂“責任營銷”也只能是一個“嘩眾取寵”的噱頭而已。
其次它要求企業能夠按照市場的游戲規則來做事,具備契約精神,善待自己的合作伙伴和員工,這是企業做好“責任營銷”的必要條件。改善自己員工的生活和工作條件。對社會負責,首先要對自己的員工負責。那些苛待自己的員工而把錢用于捐贈的企業家決不是慈善家。善待自己的員工既是一種激勵機制,也是一種社會責任。自己員工的生活水平提高了,這不也是一種善舉嗎?
存在對合作伙伴坑蒙拐騙、對員工隨意克扣工資等不良行為的企業,對他們來講,“責任營銷”也是無從談起的。
根據《2007年度中國企業家成長與發展報告》的調查顯示:盡管有將近96%的企業家認同“優秀的企業家一定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但經營者對經濟責任(如:正當競爭),法律責任(如:依法納稅)的認同要高于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也就是說,多數企業對社會責任感的認識,還停留在最基本的經濟和法律層面。
由此,我們看到了我國多數企業的“責任營銷”還處于一個低檔次的階段,甚至是模糊的,毫無章法的。企業在自己經濟實力允許的條件下,去從事一些能夠樹立自己社會責任形象的事情也是可以的,甚至是必要的。比如為發生災害的地方和群眾捐贈錢物,資助教育事業,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等。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去做這些事情不能抱太多的功利性甚至不可告人的目的,更不能借機去做一些有損對方的事情,因為這樣反而會適得其反,“賠了夫人又折兵”。
有一個企業去資助一個學校,結果物品送到后對方拒收,原因是企業資助學校的是舊物品,但非要在物品上按物品的原價格標上價格,最后企業沒有辦法,在去掉物品上價格標簽后對方學校才接受,此事經媒體曝光后,企業自然是落了一臉的灰。更有企業過分的是在資助受災的地區和群眾時,把已經過期變質的食品或不合格的產品作為資助物品,把一項慈善活動搞成了處理自己過期變質產品或不合格產品的手段和途徑,當然結果是一經媒體曝光,企業不但沒有增加美譽度,反而讓社會、讓消費者對企業產生不好的看法和想象。
其實,企業應該明白,“責任營銷”是一項長期和系統的工程,只有通過長時間的積累才能在社會上和消費者心目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形象。它需要企業把這種責任意識長期貫穿于企業員工的思想和行為中去,它需要企業的文化來支撐。
對企業來講,“責任營銷”不單純是一種概念,不是通過一二個事件來進行放大就能做到,它更重要的是一種理念和行為,是企業一種成型的發展戰略。在眾多的公司戰略中,企業“責任營銷”戰略就像一個支點,可以撬動企業的競爭、管理等優勢,產生乘數效應。
2006年,邁克爾·波特在《哈佛商業評論》上撰文指出:“如果公司能夠用他們選擇核心業務那樣的方法和框架來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機會,他們就會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其實并不簡單意味著成本、約束或者說是慈善活動的需要,而是企業實現創新和提高競爭優勢的潛在機會……這樣的思維在未來的競爭中將是決定成敗的因素。”
所以,“責任營銷”要成為企業的一種戰略。
其次它要求企業能夠按照市場的游戲規則來做事,具備契約精神,善待自己的合作伙伴和員工,這是企業做好“責任營銷”的必要條件。改善自己員工的生活和工作條件。對社會負責,首先要對自己的員工負責。那些苛待自己的員工而把錢用于捐贈的企業家決不是慈善家。善待自己的員工既是一種激勵機制,也是一種社會責任。自己員工的生活水平提高了,這不也是一種善舉嗎?
存在對合作伙伴坑蒙拐騙、對員工隨意克扣工資等不良行為的企業,對他們來講,“責任營銷”也是無從談起的。
根據《2007年度中國企業家成長與發展報告》的調查顯示:盡管有將近96%的企業家認同“優秀的企業家一定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但經營者對經濟責任(如:正當競爭),法律責任(如:依法納稅)的認同要高于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也就是說,多數企業對社會責任感的認識,還停留在最基本的經濟和法律層面。
由此,我們看到了我國多數企業的“責任營銷”還處于一個低檔次的階段,甚至是模糊的,毫無章法的。企業在自己經濟實力允許的條件下,去從事一些能夠樹立自己社會責任形象的事情也是可以的,甚至是必要的。比如為發生災害的地方和群眾捐贈錢物,資助教育事業,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等。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去做這些事情不能抱太多的功利性甚至不可告人的目的,更不能借機去做一些有損對方的事情,因為這樣反而會適得其反,“賠了夫人又折兵”。
有一個企業去資助一個學校,結果物品送到后對方拒收,原因是企業資助學校的是舊物品,但非要在物品上按物品的原價格標上價格,最后企業沒有辦法,在去掉物品上價格標簽后對方學校才接受,此事經媒體曝光后,企業自然是落了一臉的灰。更有企業過分的是在資助受災的地區和群眾時,把已經過期變質的食品或不合格的產品作為資助物品,把一項慈善活動搞成了處理自己過期變質產品或不合格產品的手段和途徑,當然結果是一經媒體曝光,企業不但沒有增加美譽度,反而讓社會、讓消費者對企業產生不好的看法和想象。
其實,企業應該明白,“責任營銷”是一項長期和系統的工程,只有通過長時間的積累才能在社會上和消費者心目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形象。它需要企業把這種責任意識長期貫穿于企業員工的思想和行為中去,它需要企業的文化來支撐。
對企業來講,“責任營銷”不單純是一種概念,不是通過一二個事件來進行放大就能做到,它更重要的是一種理念和行為,是企業一種成型的發展戰略。在眾多的公司戰略中,企業“責任營銷”戰略就像一個支點,可以撬動企業的競爭、管理等優勢,產生乘數效應。
2006年,邁克爾·波特在《哈佛商業評論》上撰文指出:“如果公司能夠用他們選擇核心業務那樣的方法和框架來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機會,他們就會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其實并不簡單意味著成本、約束或者說是慈善活動的需要,而是企業實現創新和提高競爭優勢的潛在機會……這樣的思維在未來的競爭中將是決定成敗的因素。”
所以,“責任營銷”要成為企業的一種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