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7日上午8時5分許,重慶燈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競發城東街道悅江山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和1人受傷的一般起重傷害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40萬元。
事故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規進入卸料平臺和重慶燈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泰臨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類型為起重傷害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8月17日上午7時50分許,王*平喊塔機指揮工朱*娥給他吊運1#樓9層卸料平臺上的鋼管,朱*娥到達1#樓9層等到王*平和段*全兩人將鋼管捆綁好并離開卸料平臺后,便通過對講機向李*發出起吊指令,李*接到起吊指令后,1速起勾,當吊運的鋼管超過卸料平臺欄桿后,朱*娥通知李*可以出塔機小車了,等小車和外架保持安全距離后,開始2速起吊,上升到12層后,李*開始1速收小車,8時5分許,正當小車即將越過12層外架時,塔機過度節主鋼絲繩突然斷裂,吊運的鋼管往下掉落,12層的外架被砸壞,正在9層卸料平臺上鋪設鋼絲繩的王*平被12層掉落的鋼管掩埋,準備進入卸料平臺的段*全也被掉落的鋼管砸中。
事故發生后,燈塔公司組織在場工人對被掉落的鋼管掩埋的王*平開展營救,8時17分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將傷者段*全送往黔江中醫院進行救治,并對王*平開展現場搶救,8時25分,經搶救無效,黔江中醫院急救醫生宣布王*平已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一是王*平和段*全兩人安全意識淡薄,風險辨識能力不足,吊運鋼管的塔機小車還未完全進入12層頂部便違規進入9層卸料平臺;
二是1#塔機過度節主鋼絲繩轉向滑輪磨損嚴重,塔機正常高速運行中,轉向滑輪突然失效,引起鋼絲繩鍥入側面間隙卡滯斷裂。
(二)間接原因
燈塔公司:
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1#塔機過度節主鋼絲繩轉向滑輪磨損嚴重,處于應予以報廢狀態仍在使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是現場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排查出王*平和段*全兩人在配合塔機司機李*吊運鋼管時,吊運鋼管的塔機小車還未完全進入12層頂部便違規進入9層卸料平臺,存交叉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現場沒有安全管理人員制止和糾正王*平和段*全兩人在塔機小車經過區域下方作業的違章行為;
三是對泰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發現1#塔機的維保人員人證不一致的安全隱患;
四是對新入職作業人員開展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學時不足,致使王*平和段*全兩人安全意識淡薄,風險辨識能力不足,吊運鋼管的塔機小車還未完全進入12層頂部便違規進入9層卸料平臺,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訓會未實現對施工場內作業人員全覆蓋,個別作業人員因手里活路緊,未參加培訓;
五是為節約生產成本,給1#塔機只配備了一個塔機司機和塔機指揮員,且未安排專門人員對吊裝現場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泰臨公司:
一是未聯系具備專業資質的友力公司派人安裝1#塔機并對其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工作,委派的塔機維保人員陳*不具備塔機維修保養資質,未及時發現1#塔機過度節主鋼絲繩轉向滑輪磨損嚴重,處于應予以報廢狀態仍在使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是借用友力公司資質開展1#塔機日常檢查、維護工作,并以友力公司名義出具1#塔機月檢表。
事故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規進入卸料平臺和重慶燈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泰臨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類型為起重傷害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8月17日上午7時50分許,王*平喊塔機指揮工朱*娥給他吊運1#樓9層卸料平臺上的鋼管,朱*娥到達1#樓9層等到王*平和段*全兩人將鋼管捆綁好并離開卸料平臺后,便通過對講機向李*發出起吊指令,李*接到起吊指令后,1速起勾,當吊運的鋼管超過卸料平臺欄桿后,朱*娥通知李*可以出塔機小車了,等小車和外架保持安全距離后,開始2速起吊,上升到12層后,李*開始1速收小車,8時5分許,正當小車即將越過12層外架時,塔機過度節主鋼絲繩突然斷裂,吊運的鋼管往下掉落,12層的外架被砸壞,正在9層卸料平臺上鋪設鋼絲繩的王*平被12層掉落的鋼管掩埋,準備進入卸料平臺的段*全也被掉落的鋼管砸中。
事故發生后,燈塔公司組織在場工人對被掉落的鋼管掩埋的王*平開展營救,8時17分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將傷者段*全送往黔江中醫院進行救治,并對王*平開展現場搶救,8時25分,經搶救無效,黔江中醫院急救醫生宣布王*平已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一是王*平和段*全兩人安全意識淡薄,風險辨識能力不足,吊運鋼管的塔機小車還未完全進入12層頂部便違規進入9層卸料平臺;
二是1#塔機過度節主鋼絲繩轉向滑輪磨損嚴重,塔機正常高速運行中,轉向滑輪突然失效,引起鋼絲繩鍥入側面間隙卡滯斷裂。
(二)間接原因
燈塔公司:
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1#塔機過度節主鋼絲繩轉向滑輪磨損嚴重,處于應予以報廢狀態仍在使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是現場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排查出王*平和段*全兩人在配合塔機司機李*吊運鋼管時,吊運鋼管的塔機小車還未完全進入12層頂部便違規進入9層卸料平臺,存交叉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現場沒有安全管理人員制止和糾正王*平和段*全兩人在塔機小車經過區域下方作業的違章行為;
三是對泰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發現1#塔機的維保人員人證不一致的安全隱患;
四是對新入職作業人員開展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學時不足,致使王*平和段*全兩人安全意識淡薄,風險辨識能力不足,吊運鋼管的塔機小車還未完全進入12層頂部便違規進入9層卸料平臺,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訓會未實現對施工場內作業人員全覆蓋,個別作業人員因手里活路緊,未參加培訓;
五是為節約生產成本,給1#塔機只配備了一個塔機司機和塔機指揮員,且未安排專門人員對吊裝現場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泰臨公司:
一是未聯系具備專業資質的友力公司派人安裝1#塔機并對其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工作,委派的塔機維保人員陳*不具備塔機維修保養資質,未及時發現1#塔機過度節主鋼絲繩轉向滑輪磨損嚴重,處于應予以報廢狀態仍在使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是借用友力公司資質開展1#塔機日常檢查、維護工作,并以友力公司名義出具1#塔機月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