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切實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為期3個月的礦產資源開發專項整治行動。
專項整治行動分五個方面進行集中整治:在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和水源地設置的探礦權和采礦權;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開采、越界開采的企業、單位及自然人和以采代探的探礦權人;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礦山;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和未按規定繳存和不足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的礦山,不按照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開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礦山;礦業權人不履行法定義務,不繳(交)或欠繳(交)礦業權使用費、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