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對作業環境的粉塵、噪聲等進行有效治理,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按規定限期達標。
(二)新、改、擴建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的作業環境應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應有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準入條件要求。各有關部門在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信貸融資、安全許可、生產許可等工作應以準入條件為依據。
(二)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技術工藝、發展規劃以及與鋼鐵企業之間建立配送機制進行指導。
(三)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廢鋼鐵加工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各項標準要求。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意見后,負責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并進行動態管理。
(五)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督導作用,讓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監督,加快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和產業升級。
九、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