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是否合格,關系到企業生產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特種設備安全予以高度重視,并制定了相關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則明確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將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責任。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若因此而觸犯刑律的,將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質監局提醒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及時向江門市特種設備檢驗所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切實保護群眾安全。同時提醒廣大市民,為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發現有特種設備超期未檢仍繼續使用的情況,可向質監部門及時反映,共同做好監督工作。
據悉,合法依規使用的電梯、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都必須有一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制的安全檢驗合格證,證上記錄著“設備代碼”、“維保單位”、“下次檢驗日期”等各項信息,清晰地反映這些特種設備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