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根據群眾舉報,A縣質監局依法查處了B公司未經許可而擅自安裝起重機械違法行為。
立案查明,B公司于2009年4月25日為C公司安裝了一臺起重機械,但B公司并未取得起重機械安裝許可證,屬無證安裝。2009年5月17日,此案經案審會審理,認為B公司無證安裝行為違反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的規定。因此A縣質監局決定依據新《條例》第七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作如下處罰:取締無證安裝活動,責令7日內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處25萬元罰款。
法律釋義
我們認為,A縣質監局作出的上述處罰,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問題,現分析如下。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會涉及法律適用問題,而適用法律又往往涉及該法對其發生法律效力前相同違法行為,能否依據新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問題,即法是否有溯及力問題。根據現代法治原則,法是沒有溯及力的,即“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又稱為法律向前看,不向后看,其含義是: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法律)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即新的按新規定辦,舊的按舊規定辦,不允許“秋后算賬”。
“法不溯及既往”有兩層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機關原則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規范;二是適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將法律規范溯及適用。“法不溯及既往”是基于信賴保障原則產生的,人們往往出于對國家法律秩序的信賴安排自己行為,同時國家也應保障這種信賴,以切實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維護國家自身的威信,以取信于民。如果法律可溯及既往,那么以前的合法行為到現在就很可能被當做違法而受到法律追究,現在的任何合法行為也都有可能在將來被視為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也就不能成為真正的規范。“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國家不得對已完結的事實重新作出對公民不利的法律評價,這是對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后半段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處罰建議
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質監部門,在處理質量、計量、標準化、特種設備等行政案件適用法律時,應嚴格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以諸如加大處罰力度等為由而將法律實施前發生的違法行為,有意地適用新法律而給予較重處罰。正如本案,B公司無證安裝行為發生在新《條例》施行(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因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B公司違法行為,不能依據新《條例》而應當依據舊《條例》處罰,即依據舊《條例》第六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盡管新《條例》規定的處罰比舊《條例》重得多,也不能按新《條例》處罰。